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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郑州一诺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郑州一诺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482号原告:张志强,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郑州一诺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中段国家知识产权设计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邢军。原告张志强诉被告郑州一诺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强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位梦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