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郑州一诺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郑州一诺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482号原告:张志强,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郑州一诺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中段国家知识产权设计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邢军。原告张志强诉被告郑州一诺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强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位梦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