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5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石兴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石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592号之二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石兴武,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3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犯盗窃罪本院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5)涪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石兴武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