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最高法民申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5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号。负责人:张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洋,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丽,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号。负责人:葛春尧,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杨波,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卢溪,该分行职员。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肖望平,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翠园****号。法定代表人:牟其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宗伟,女,汉族,1969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再审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晓力代理审判员  朱 科代理审判员  王 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梦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