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磊、孙中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孙中涛,吴湘侠,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299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孙中涛,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吴湘侠,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湘侠,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孙中涛、吴湘侠、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孙中涛、吴湘侠、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孙中涛、吴湘侠、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第一次的还款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薛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调解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