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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岩,张从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机构代码09075927-1。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岩,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从锦,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岩、张从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岩、张从锦偿还借款19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126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向刘岩、张从锦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刘岩、张从锦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刘岩、张从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本院对刘岩、张从锦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轮候查封了张从锦位于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和平花园小区5号楼A栋602号房屋一套,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刘岩、张从锦有效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