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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德惠特种风机有限公司与扬州海云无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德惠特种风机有限公司,扬州海云无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22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德惠特种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沈余良。被执行人扬州海云无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孙谋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德惠特种风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海云无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2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书记员  李晓东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