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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大连锋源物资销售中心与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锋源物资销售中心,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锋源物资销售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张秀伟,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艳丽,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42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291执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白  力  忠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