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伟申请执行梁来荣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梁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095号申请人:张伟,男,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杭锦旗园林环卫局职工。申请人:梁来荣,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伟申请执行梁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共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