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赵森与贺仁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森,贺仁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赵森,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住驻马店泌阳县。被执行人:贺仁静,女,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赵森申请执行贺仁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贺仁静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贺仁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第三营业部账户为(账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