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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国民与曲景荣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民,曲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民,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曲景荣,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曲景荣将执行款9427元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并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对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梨梨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国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