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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姜成芬与被申请执行人雷羽娇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成芬,雷羽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成芬,女,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县。被执行人雷羽姣,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6民初字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雷羽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支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35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5000元,尚欠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6民初字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世江审判员  刘国辉审判员  黄常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