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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机构代码09075927-1。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国珍,女,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唐国珍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向唐国珍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唐国珍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唐国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本院对唐国珍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了唐国珍部分存款账户,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查,唐国珍借款时以其凤阳县临淮关镇山后村门临路北侧的房屋一套作为抵押,因唐国珍在本院有其他被执行案件,该房屋被他案首先查封,即将进行处置。待处置后,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行使抵押权对处置价款优先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