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涛与马继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马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60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60********,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一现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马继强,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83********,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东四路城市绿洲小区*栋*单元*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刘涛与马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1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聂卫东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