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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周辉,北海宇丰经济实业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工行大厦。负责人:左清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廷广,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贵,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辉,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北海宇丰经济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金海岸大道9号枫林蓝湾A幢第一层会所。法定代表人马德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辉、北海宇丰经济实业发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8814.5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同意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武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源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