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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永智与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智,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杜永智。被执行人: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良,总经理。杜永智与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垦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杜永智借款2513000元于2013年8月17日前全部付清;二、被告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杜永智支付借款利息与上述第一项借款一并付清,利息以2513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6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22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杜永智与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有存款、公司股权、车辆及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温国鹏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