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31号程世雄于春梅宇洲;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宇洲,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异31号案外人:于春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姜宇洲,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浩,女。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庆宝,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宇洲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春梅对本院(2015)黑1083海民初4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位于海林市横道河子镇幸福家园小区22号楼1单元1号门市主张所有权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于春梅以其本人及程世雄的名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无吴世雄签字及联系方式。虽经本院通知于春梅限其三日内提供程世雄的联系方式,但于春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程世雄联系方式。本院认为,执行案外人于春梅以其本人及程世雄的名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无程世雄签字,且未能提供程世雄联系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于春梅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姜新昆审 判 员 陈景山人民陪审员 祖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