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贲俊、张丽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贲俊,张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中路16号。负责人:王永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贲俊,男,1968年9月4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张丽青,女,1970年9月11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执行人贲俊、张丽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0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贲俊、张丽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至2015年11月6日的借款本金137166.10元、利息13444.49元,合计150610.59元,并以本金137166.10元从2015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对被告贲俊所有的位于东台市新民南路8号刺绣1号商住楼102室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东台市房他证市区字第T0013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4131155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1656元,由被告贲俊、张丽青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执行人贲俊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贲俊于2017年5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结清余款,共计本息94181.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及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48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