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汤长海与陈汉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长海,陈汉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363号原告:汤长海,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陈汉文,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497861n(1-1)。负责人:陶银,该公司经理。原告汤长海与被告陈汉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以下称:人保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长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汉文、人保芜湖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长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汉文赔偿财物损失2800元;人保芜湖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3日13时10分许,陈汉文驾驶皖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B×××××号重型半挂车行驶至当涂县城郊中学附近时,轧起的石子将汤长海驾驶的皖E×××××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当涂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陈汉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皖E×××××号大型普通客车因本起事故产生维修费用2800元。陈汉文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芜湖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陈汉文未予答辩亦未递交证据。人保芜湖市分公司庭后书面答辩: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陈汉文驾驶的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使用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请法庭核实陈汉文的驾驶证是否符合准驾车型,陈汉文是否持有从业资格证,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是否有效,维修费发票是否真实。在确认以上事实的情况下,其公司愿意赔付2800元维修费。3.其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皖E×××××号大型普通客车因本起事故产生的维修费2800元,应由人保芜湖市分公司予以替代赔偿。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替代赔偿原告汤长海车辆维修费28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汉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琴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