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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爱群、岳泽宇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爱群,岳泽宇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特5号申请人:陈爱群,男,生于1964年11月22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申请人:岳泽宇,男,生于2011年6月1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申请人陈爱群与被申请人岳泽宇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申请人陈爱群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爱群撤回申请。审判长  陈剑锋审判员  汪贺江审判员  宛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翘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