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爱群、岳泽宇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爱群,岳泽宇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特5号申请人:陈爱群,男,生于1964年11月22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申请人:岳泽宇,男,生于2011年6月1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申请人陈爱群与被申请人岳泽宇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申请人陈爱群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爱群撤回申请。审判长 陈剑锋审判员 汪贺江审判员 宛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翘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