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应罡、杨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李应罡,杨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被执行人李应罡被执行人杨改霞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应罡、杨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6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由被执行人李应罡、杨改霞一次性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3916.41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以逾期利率5.733%计算),并支付已产生利息15973.9元。案件受理费3750元、申请执行费6170元,由被执行人李应罡、杨改霞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应罡、杨改霞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