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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应树林、仙继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树林,仙继承,仙银昌,郑爱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树林,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仙继承,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仙银昌,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系被告仙继承之父被执行人:郑爱娣,女,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系被告仙继承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树林与被执行人仙继承、仙银昌、郑爱娣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