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刘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刘冰,王冬,王兵,李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二路8号。法定代表人:郭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冰,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王冬,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王兵,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李艳萍,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诉刘冰、王东、王兵、李艳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标的716000元。本院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9日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5日经查询无房产;2017年6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王冬63000元、扣划被执行人刘冰48000元至博兴县人民法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债权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王中学审判员 常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