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贵芳与罗在超、罗国全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芳,罗在超,罗国全,罗再明,曾都区淮河镇鑫鑫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刘贵芳,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罗在超,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罗国全,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罗再明,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曾都区淮河镇鑫鑫石材厂法定代表人罗在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罗在超、罗国全、罗再明、曾都区淮河镇鑫鑫石材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52.18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贵芳与被执行人罗在超、罗国全、罗再明、曾都区淮河镇鑫鑫石材厂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