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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文国与王延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国,王延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国,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王延健,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文国与被执行人王延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延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260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