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曹晓燕与美联恒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燕,美联恒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4076号原告:曹晓燕,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告:美联恒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12层15A12。法定代表人:王冬辉。原告曹晓燕与被告美联恒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恒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美联恒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晓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美联恒业公司返还合作款498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1日,美联恒业公司与曹晓燕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合同书》,约定曹晓燕向美联恒业公司交纳49800元,其中9800元是培训费,4万元是美联恒业公司包销产品的费用,美联恒业公司承诺自合作期起六个月内包销赠送曹晓燕的产品,产品市场价值4万元,如未完成包销,曹晓燕可申请退回未包销完成产品的等金额。时至今日,美联恒业公司未向曹晓燕交付任何产品。被告美联恒业公司未出庭、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美联恒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诗美诗格美容美体养生馆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合作经营级别不同为乙方经营提供启航、护航、远航三个阶段板块及所属的八十一套核心系统及相关服务,根据乙方的合作经营级别,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的合作款为49800元,此价格不含税,根据合作情况合作款上浮10%作为甲方缴纳税款的支出;付款方式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交付定金19800元,余款3万元于2015年12月23日前(协议签订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美联系统进阶版合作价格为4.98万元,甲方收到合作经营款安排乙方参加“美联启航阶段”集中培训落地,“美联护航阶段”集中培训落地,“美联远航阶段”集中培训落地,培训内容包括启航阶段的客源再生系统、薪酬激励系统、员工裂变系统等18项统一的经营系统,护航阶段的业绩倍增系统、整店运营系统、4D营销系统、客户管理系统等53项统一经营系统,远航阶段的魅力领袖系统、总裁深度研修系统等10项统一经营系统,除此之外,甲方会委派咨询师下店指导系统落地及后续追踪督导工作;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甲方承诺自合作期起六个月内包销赠送乙方的产品,产品市场价值4万元,如未完成包销,乙方可申请退回未包销产品对等金额;甲方有向乙方提供美联三个阶段9大板块八十一套核心系统集中培训及服务的义务,甲方根据乙方合作类别进行下店指导及后续追踪督导。合同尾部曹晓燕在乙方处签字。诉讼中,曹晓燕称其为诗美诗格美容美体养生馆的实际经营者。同日,美联恒业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曹晓燕交来合作款19800元(此款不退)。2016年1月8日,曹晓燕按照美联恒业公司指示,向案外人账户转入3万元。庭审中,曹晓燕称美联恒业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未提供任何服务或产品,也未退还相关费用。上述事实,有曹晓燕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曹晓燕与美联恒业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美联恒业公司有向曹晓燕提供美联三个阶段9大板块八十一套核心系统集中培训及服务的义务,以及根据曹晓燕合作类别进行下店指导及后续追踪督导。现双方合同已经到期,美联恒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曹晓燕有权要求退还合作款。美联恒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美联恒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曹晓燕返还4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美联恒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凛代理审判员 程惠炳人民陪审员 薛培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