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22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慈溪市万事发火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慈溪市万事发火机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包建宏,翁丽波,宁波市万事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宏发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2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更新街51号,组织机构代码:71698449-8。法定代表人:侯强。被执行人:慈溪市万事发火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打火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4482755-X。法定代表人:方伦昌。被执行人: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042340-9。法定代表人:应建军。被执行人:包建宏,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翁丽波,女,1970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市万事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74737283-0。法定代表人:包建宏。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发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裘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2408203-X。法定代表人:包思宏。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02121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慈溪市万事发火机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包建宏、翁丽波、宁波市万事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宏发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8459563.76元及利息。本院已拍卖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地产,未能清偿全部债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