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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尤某与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1015号原告:尤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告尤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尤某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菊瑛人民陪审员  甄学军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省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