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俊华与张庆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99号申请执行人:于俊华,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傅月,牙克石市新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庆国,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于俊华诉张庆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2014元,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庆国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俊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