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2民初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徐英武、徐英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徐英武,徐英博,赵晓,赵付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第4821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负责人席茵,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汪攀,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英武,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徐英博,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赵晓,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赵付云,男,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鹏飞审 判 员  苏 珂人民陪审员  王荣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兰春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