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凯淏申请执行杜瑞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淏,杜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张凯淏,男,3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杜瑞国,男,3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张凯淏申请执行杜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