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128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学忠、杜中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忠,杜中波,廉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28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范学忠,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杜中波,男,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廉吉锋,男,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申请执行人范学忠与被执行人杜中波、廉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中波的存款213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