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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128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学忠、杜中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忠,杜中波,廉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28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范学忠,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杜中波,男,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廉吉锋,男,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申请执行人范学忠与被执行人杜中波、廉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中波的存款213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