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执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李秀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李秀华,杨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2180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秀华被执行人:杨卫东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秀华、杨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3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贺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