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利平、刘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利平,刘雷,吴进霞,刘雪飞,刘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执346号之一申请人:胡利平,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刘雷,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吴进霞,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刘雪飞,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刘艳霞,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本院在执行胡利平申请执行刘雷、吴进霞、刘雪飞、刘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