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伊犁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初92号原告(反诉被告):伊犁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周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燕,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张会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仑,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伊犁州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反诉被告)伊犁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伊宁市人民法院以该案反诉标的超过10,000,000万,违反级别管辖为由,于2017年2月12日作出(2016)新4002民初705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宏城公司诉称,2014年1月,广汇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揽了其开发的中国西部国际建材城项目第三期工程,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2015年5月1日竣工。施工过程中,其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广汇公司违约停工,未按期竣工,给其造成重大损失。2015年底经其催告无效,依法解除了与广汇公司签订的第三期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于2016年5月15日签订了施工清算协议,约定于2016年5月25日前完成第三期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决算。但广汇公司违反约定,拒不编制和提交决算报告。在催促无果的情况下,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作出工程决算报告。根据该报告,其已超付工程款。因广汇公司无故停工,拖延决算,侵害其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由法院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对广汇公司已施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广汇公司退还其多支付的工程款100万元,并承担停工、未按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3、涉诉费用由广汇公司负担。审理过程中,宏城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广汇公司赔偿损失133,268,123元。广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反诉请求:1、宏城公司支付工程款27,987,826.6元;2、宏城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自2015年5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3、反诉费用、鉴定费由宏城公司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000千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一审民商事案件。现宏城公司诉讼请求1.3亿余元,已超出本院管辖标的,本院对该案已无管辖权,继续审理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冬迪审 判 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黄春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