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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桂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56号原告:桂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锡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举,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从孝。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桂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瑾琳人民陪审员  杨林珍人民陪审员  刘孔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