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鄂12**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539号。法定代表人:雷红,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宁,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长。被执行人:陕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大程镇西张村。法定代表人:焦念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斌,陕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陕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行10×××24账户中的存款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陕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10×××24账户中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洋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鄂12**执121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本院2017年3月29日(2017)鄂1202行审复执82-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陕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在你处10×××24账户的存款200000元,现请解除冻结。附:(2017)鄂1202执1218号执行裁定书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彭亚华联系电话:10807241058本院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109号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鄂1202执1218号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你院(2017)鄂1202执1218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陕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我处10×××24账户的存款202900元,已解除冻结。此复年月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事项委托函鄂12**执1218号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关于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陕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已执行完毕。现委托贵院办理陕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账户的解除冻结手续。谢谢!此致附:(2017)鄂1202执1218号执行裁定书(2017)鄂1202执1218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109号邮政编码:437000联系人:彭亚华电话:180072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