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蔡敏与被告林国辉、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蔡敏,女,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组织机构代码74485323-3。法定代表人:林国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国辉,男,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阜阳市。原告蔡敏与被告林国辉、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林国辉、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372772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履行完毕止)。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林国辉、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蔡敏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将林国辉、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林国辉、阜阳利昌珠宝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劵、阿里巴巴进行查询无果,仅查询到林国辉名下牌号为皖K7A5**号的本田小轿车一辆,已查封。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林国辉名下有套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29号香港财富广场御园2509室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阜字第20130243**号),面积160.67平方米,但已设定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由于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查封的林国辉的房产设定有抵押、且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许汝佺审判员 戴云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