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增城增江街东区。法定代表人:梁思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曹王庄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中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诉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77308元。本院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9日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5日查询到不动产,轮候查封。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债权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王中学审判员 常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