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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希平与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曾益良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周希平,曾益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4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黄土岭路230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冰寒,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希平,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审被告:曾益良,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再审申请人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希平、原审被告曾益良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3民终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劲松审 判 员  吴若顺审 判 员  舒志宏二〇一七年××月××日法官 助理  刘柳明代理书记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