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91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福泰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福泰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91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福泰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天泽路16号院2号楼10层08-12单元。法定代表人道格拉斯·贝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小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雅静,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中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环保产业园经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胜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福泰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5号裁决书,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2月6日,该院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对调查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614.7元进行了扣划,并将其中52000元作为执行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614.7元作为执行费由本院收取,对调查发现的被执行人坐落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路9号的房地产,于2017年2月17日查封了4017.99平方米的房屋,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嗣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本院查封的房产已被拆除,相应地块已在2013年已被盐城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并在2014年5月出让给案外人。由于被执行人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本案现无法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为华审 判 员 周洪庆代理审判员 胥 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