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博兴县湖滨镇柳王村村民委员会、王明章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兴县湖滨镇柳王村村民委员会,王明章,李洪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15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湖滨镇柳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柳王村。法定代表人:王凯,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王明章,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李洪秀,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博兴县湖滨镇柳王村村民委员会诉王明章、李洪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返还申请执行人办公场所一处。本院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9日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15日经查询无房产、无债权。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居住场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树国审 判 员 王中学审 判 员 常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韩广东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