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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李强、顾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顾丽丽,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22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顾丽丽。被执行人李强。申请执行人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丽丽、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5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5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但被退回;2、经向房管、土地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被执行人账户暂无存款;5、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强名下有“德邦重工”牌静力压桩机一台,名下有“德邦重工”牌6静力压桩机一台,上述资产已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6、本院已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李强、顾丽丽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7、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李强、顾丽丽十五日。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 凯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