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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字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强申请执行刘强、谢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刘强,谢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字437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刘强,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谢红梅,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系刘强的妻子。本院在执行李强申请执行刘强、谢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