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新街信用社与胡万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新街信用社,云南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万祥,杨丽红,陈亚芳,邓桦明,文桐军,盛春菊,鲁志国,高敬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新街信用社(嵩明县农村商业银行小新街支行)被执行人:云南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万祥被执行人:杨丽红被执行人:陈亚芳被执行人:邓桦明被执行人:文桐军被执行人:盛春菊被执行人:鲁志国被执行人:高敬青本院在执行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新街信用社(嵩明县农村商业银行小新街支行)与云南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万祥、杨丽红、陈亚芳、邓桦明、文桐军、盛春菊、鲁志国、高敬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正在处置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127执4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锦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春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