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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5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刘川与朱世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川,朱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5执77号申请人:刘川,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住普洱市思茅区梅兰村二机厂门口,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5********。被执行人:朱世强,男,1972年10月18日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人,住云南省景东县景川路***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72********。申请人刘川与被执行人朱世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镇沅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5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朱世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川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朱世强应赔偿的建筑材料损失费90879.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世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世强进行全面财产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林权、房屋所有权等进行查询,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朱世强的财产已在本案前刘川(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朱世强的另外三件案件中予以执行,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刘川后,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90879.0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鹏审判员 朱图林审判员 刘成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