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薄夫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薄夫敏,王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薄夫敏,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文礼,男,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与被执行人薄夫敏、王文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414.00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隆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