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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项继朋与王治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继朋,王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623号申请执行人项继朋,男,汉族,个体,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王治明,男,汉族,个体,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项继朋与被执行人王治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429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