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同才、赵京广、姜春香与王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才,赵京广,姜春香,王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同才,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申请执行人:赵京广,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申请执行人:姜春香,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被执行人:王思伟,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张同才、赵京广、姜春香与王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思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思伟除对代某有到期债权,王思伟已在梨树区法院申请执行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梨树区法院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冻结的到期债权能够实现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