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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同才、赵京广、姜春香与王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才,赵京广,姜春香,王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同才,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申请执行人:赵京广,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申请执行人:姜春香,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被执行人:王思伟,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张同才、赵京广、姜春香与王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思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思伟除对代某有到期债权,王思伟已在梨树区法院申请执行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梨树区法院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冻结的到期债权能够实现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