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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卢奋战、翟春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奋战,翟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卢奋战,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翟春风,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卢奋战与翟春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卢奋战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翟春风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承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