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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津港首农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港首农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琪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东锋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大洋冻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港首农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陕西道1069号。法定代表人:宗祎,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1501号。法定代表人:陈威政,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琪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与美洲路之间郑州路以南区域东疆金融贸易服务中心B座5001室一07。法定代表人:谯进,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东锋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6号单体2层C31室。法定代表人:史付安,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大洋冻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一单元一84)。法定代表人:闰永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港首农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琪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东锋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大洋冻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津02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6)津02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周金清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建明 来源: